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5150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802民初2528号 |
案号 | (2018)冀0802执280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30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宝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伟、齐艳新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100000.00元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宏江商砼有限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0.00元,减半收取388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380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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