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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51501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802民初2528号
    案号 (2018)冀0802执28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30
    发布日期 2019-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宝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志伟、齐艳新借款本金5000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支付的100000.00元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正蓝旗宏江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丰宁宏江商砼有限公司、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宏江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四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00.00元,减半收取3880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43800.00元,由四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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