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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升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187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8177号
    案号 (2017)苏0591执42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15
    发布日期 2018-0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6649500.69元,并赔付原告暂算至2016年8月3日的利息349905.73元、罚息(含复利)75431.52元,及自2016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按年利率9.945%计算的罚息、复利; 二、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1722元; 三、被告陈升来、林弟花、余严平、周美萍、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的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所有的106台倍捻机、5台高速倒筒机、2台电脑络丝机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7316元,由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陈升来、林弟花、余严平、周美萍、吴江昱兴纺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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