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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无锡嘉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13MA****2C6J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14民初4351号
    案号 (2021)苏0214执1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7
    发布日期 2021-07-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无锡嘉逸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建赔偿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此款已由孙建预交),由嘉逸行公司负担(孙建同意其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嘉逸行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嘉逸行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孙建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4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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