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宝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88451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通中民初字第00094号
    案号 (2016)苏06执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徐宝平尚欠原告崔福兴本金13900万元及自出借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此款由被告徐宝平分三期还清:1、于2015年12月30前偿还原告崔福兴10000万元(包括本金2938万元,自借款汇款日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7062万元);2、于2016年6月30前偿还原告崔福兴1000万元(自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315万元,本期付其中的1000万元,欠315万元);3、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崔福兴11715万元(包括本金10962万元及自2016年6月30日至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438万元、上期欠付的315万元)。前述款项为先还利息后还本金。上述款项由被告徐宝平直接汇至原告崔福兴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海门余东支行,账号******22309)。 二、如被告徐宝平有任何一期不按照第一条确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则原告崔福兴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就全部未付本金及逾期之日前的利息加上自逾期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未付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告上海东方通用航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上海太空鹰航空飞行俱乐部有限公司、太空鹰航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太空鹰公务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被告徐宝平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被告徐宝平不能履行第一条确定的还款责任时,原告崔福兴对被告上海东方通用航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太空鹰航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质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116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案件受理费1346800元减半收取673400元,由被告徐宝平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崔福兴预交,由被告徐宝平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崔福兴。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