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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845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2381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13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肖玉萍、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下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的借款本金1937365.14元、利息2184.46元、罚息283620.04元,合计2223169.64元(截至2019年4月10日),并从2019年4月11日(含本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937365.1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6.9%再上浮50%支付逾期利息,并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逾期罚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6.9%再上浮50% 逐月计算复利; 二、被告肖玉萍、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因本案诉讼而应支出的律师费22200元; 三、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737元 (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肖玉萍、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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