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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08452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502民初1672号
    案号 (2020)鄂0502执恢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12-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6388368.10元及利息274914.87元、罚息6406.16元,共计17051576.23元,并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6388368.1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7.62‰为标准支付逾期罚息;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7.62‰的标准支付复利。 二、被告肖玉萍对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确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枝江市马家店公园路北段东侧土地【土地证号枝江国用(2010)第0800694号】及该宗地上建有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20100498、20100499、20120944、20120945、20120946、20130942)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房屋和土地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总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列应付款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5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被告肖玉萍对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肖玉萍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转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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