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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大环普罚决字[2019]0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6
    决定机关 普兰店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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