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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70059****766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14民初6131号
    案号 (2021)沪0114执7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82,800元; 二、被告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凯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 382,8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 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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