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 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康特尔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一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一[2019]32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康特尔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8号大街20号负责人:郑勇华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钣金车间内“焊接机器人”(高温)操作工位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储存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的甲类仓库内安装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校准。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涉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0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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