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华影佳影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478****52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7017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22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华影佳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授权费20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自2019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为标准计,该项违约金以不超过被告所欠原告授权费总额2000000元为限)给原告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二、被告广州华影佳影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付保险费2206.91元给原告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72.88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9472.88元,由原告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755元;被告广州华影佳影业有限公司承担28717.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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