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祥)煤监管祥罚〔2018〕(0A002) |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煤矿在停产期间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对焊封的井口门进行破坏,组织人员下井检修水泵;2、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工作职责,未组织制定停产期间入井水泵检修安全技术措施。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以下规定:第1条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第2条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以下规定:第1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第2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针对第1条违法行为,给予煤矿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煤矿主要负责人宝泳罚款伍仟元整;针对第2条违法行为,给予煤矿主要负责人宝泳罚款贰万元整;。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煤矿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大写:五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3 |
决定机关 | 祥云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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