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佰利净化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907****9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509执1047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恢47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8-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蒋红元、李静、金佰利医疗科技 (苏州) 有限公司、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共同结欠原告屠文中借款本金及 利息合计12950000元。由四被告于2015年12月以折价1600000元抵 借款给原告屠文中的保时捷汽车现变更为以折价1000000元抵借 款,于2015年9月以折价4000000元转让并抵借款给原告屠文中的 股权变更为以转让价格2600000元转让并抵借款。 剩余本金 7070000元 利息2280000元, 合计9350000元。 由四被告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0000元,于2017年5月底前支付原告 2000000元,余款6850000元手2017年4月1日起,每一年度最后一 月月底前归还本金1000000元(以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为一年度,以此类推),每月月底前按年利率8.76%支付利息(第 一个月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以此类推)。本金归还 后,每月需支付的利息按同等比例减少。 二、原告屠文中诉请的借款本金中有2200000元为陈峰所有,该借款及其利息由被告蒋红元、李静、金佰利医疗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 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峰自行结算, 与原告 屠文中无关。三、如被告蒋红元、 李静、 金佰利医疗科技 (苏州) 有限公 司、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 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屠文中有权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总额 1295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以及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自 逾期之泪起计算的利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时 、四、 原、 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 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5 元、 保全费5000元,合计 56505 元,由被告蒋红元、李静、金佰利医疗科技 (苏州) 有限 公司、刚松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并于2018 年3月 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屠文中,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 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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