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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8〕03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科来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868号的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凤)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业并在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电脑或手机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凭缴款单号支付。2、至平湖市辖区内的农商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各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平湖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11月2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3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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