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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公(消)行罚决字〔2018〕00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平湖市科来华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868号的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冬凤)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平湖服装城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平湖市建设银行(账户名称: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银行帐号:33001637327058126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14
    决定机关 平湖市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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