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玉林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16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175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20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3-31 |
发布日期 | 2017-09-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和利息52,069,661.9元; 二、被告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456,294.70元; 三、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以上款项及诉讼费用给付对被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所抵押的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锦州市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等五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13006122、2013006123、2012002127、2012002126、2012002125号)和坐落于锦州市义县七里河镇大荒地村的国有工业仓储用地使用权(地号:0320095、0320096;使用权面积:33265.84平方米、33265.2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刘妙兰、赵广平、姚玉林对以上款项及诉讼费用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以上款项及诉讼费用给付对姚玉林所质押的其在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出质数额2650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就以上款项及诉讼费用给付对赵广平所质押的其在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数额1050万元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以上各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5,48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辽宁嘻道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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