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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韩明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1MA****GA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81民初10285号
    案号 (2019)苏0581执50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诉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江苏亿林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价款48586.95元及违约金(以48586.95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293665);二、本诉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本诉原告江苏亿林利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模具摊销费357795.8元及利息(以357795.8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36293665);上述一、二项,如果本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396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10016元,由本诉被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本诉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0016元由本诉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本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易动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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