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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74079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804民初518号
    案号 (2018)粤0804执2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1
    发布日期 2018-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梁土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工程款135375.57元与利息(利息以135375.5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7日起计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及垫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8707.82元; 二、若被告梁土胜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依次由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梁土胜向原告偿还垫付的生效案件的受理费3346元及执行费2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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