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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395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民初字第5033号
    案号 (2019)鲁0214执12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4
    发布日期 2019-06-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军基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苟琛迪、原告林秀英借款2000000元、利息36000,共计2036000元,并承担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翔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仇志新、被告孙嫣、被告孙宏、被告纪永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20元,由被告胡军基、被告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博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高翔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仇志新、被告孙嫣、被告孙宏、被告纪永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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