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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宗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0395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城商初字第1768号
    案号 (2016)鲁0214执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截至2015年11月23日,被告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本金13160000元、利息509550.02元,共计13669550.02元。2、被告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借款利息509550.02元、律师代理费435000元,共计944550.02元;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支付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止,以借款本金13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及罚息;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13160000元,及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利息及罚息;3、如被告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支行对被告青岛富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青房地权市他字第201464950号《他项权证》项下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67990号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95-1号1层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67988号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95-2号1-2层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67882号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95-3号1-2层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68005号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95-7号1-2层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67976号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95-6号1层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367978号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95-5号1层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29895号对应车库3040.99平方米即位于城阳区青威路589号抵押房产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若被告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原告有权申请法院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06427元、减半收取5321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8213.50元,由被告青岛永盛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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