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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朝市监处字〔2020〕第5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胡启鹏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