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31****4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306民初17061号,(2021)粤03民终8902号 |
案号 | (2021)粤0306执155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320214614442】。一、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财华包装材料厂(普通合伙)货款1259500元并支付违约金6300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0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市南湖区财华包装材料厂(普通合伙)已预交的2170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170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反诉受理费55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7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玛吉克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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