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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万国三养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少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991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1民初2577号
    案号 (2017)鄂0191执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05-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各方共同确认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及2016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450,666.33元; 二、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人民币450,666.33元; 三、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于2017年5月15日前偿还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7年8月15日前偿还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按照本金余额的月利率2%按月支付利息; 四、如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协议第二项、第三项内容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义务,则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就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被告周少勇、被告胡自力、被告杨明霞、被告王才芳、被告罗春莲、被告湖北监利鸿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原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诚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不再就本案事实另行主张权利;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00元,由被告湖北鸿翔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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