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疆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杨玉锁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5010474****764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新2301民初3429号 |
| 案号 | (2018)新2301执221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6-14 |
| 发布日期 | 2018-12-06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新疆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新疆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联销合同书》; 二、被告新疆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返还货款保证金500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应付款项,被告新疆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给付。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50元,由被告新疆科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304元,由原告新疆华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昌吉华洋商业管理分公司负担1246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由被告一并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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