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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三门峡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20069****29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203民初1235号
    案号 (2019)豫1222执4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05-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三门峡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贷款本金1499999.35元、2018年4月24日之前的利息、罚息、复利65048.93元;从2018年4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0.962%支付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书指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三门峡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三门峡泰运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杨博、靳怡萍、杨鹏、孙鹏涛、王炳南、焦明辉、党保军、党树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85元,由被告三门峡乾元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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