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门峡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20069****29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203民初909号 |
案号 | (2018)豫1222执75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发布日期 | 2018-12-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三门峡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本金2000000元计算。利息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约定年利率7.28%计算;罚息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7.28%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借期内复利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同年5月3日,按约定的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再按年利率7.28%计算复利;逾期后复利,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年利率7.28%计算的利息再按年利率10.92%计算复利)。 二、被告三门峡乾元商贸有限公司、三门峡君悦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以被告党树功股份50%承担保证责任)、三门峡泰运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杨博、王炳南、党树功对被告三门峡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1406元,由被告三门峡昌鑫矿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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