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江南涤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637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109民初9199号 |
案号 | (2018)浙0109执694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杭州萧山法院 |
执行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24 |
发布日期 | 2018-12-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杭州卓群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1000万元,支付利息1068668.06元,罚息19166.67元,复利1123.5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与期内利息之和11068668.0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 二、浙江江南涤化有限公司、杭州浙晨橡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徐永泉对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限额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江南涤化有限公司、杭州浙晨橡胶有限公司、徐永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杭州卓群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34元,由杭州卓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浙江江南涤化有限公司、杭州浙晨橡胶有限公司、徐永泉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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