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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公(消)行罚决字〔2016〕009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欣高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2016年8月9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浙江华欣高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长丰村,法定代表人:黄欣羊)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故障),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华欣高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长兴农村合作银行金陵路支行(账户名:湖州市长兴县财政局预算外资金专户,帐号:201000076855890)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4
    决定机关 长兴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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