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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资中永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102505****87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16民初10026号
    案号 (2019)川0116执2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9
    发布日期 2019-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协力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9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的利息84575元,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绵阳市勇辉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永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邓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绵阳市勇辉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永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邓勇追偿; 三、驳回原告四川协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8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780元,由被告邓勇、绵阳市勇辉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永辉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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