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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滨综执罚字〔2020〕第0803012007070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并依据《杭州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经查明,当事人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分类投放监督责任人。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收纳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符合要求。执法队员于2020年07月01日15时20分进行检查时,发现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182号(南岸晶都小区)垃圾收纳点有一个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投有包装袋等其他垃圾,当事人未做好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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