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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开(消)行罚决字〔2019〕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湖州江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江南车城)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湖州市二环西路588号的湖州江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湖州江南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湖州市八里店镇工商银行八里店支行(账户名:湖州市吴兴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吴兴消防),帐号:12052605291000164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湖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经济开发区大队 2019年12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03
    决定机关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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