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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文广旅体罚字〔2019〕第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经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06月20日02时55分,三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郑海勇(0909662017090496)、陈忠华(0909662018070362)对位于三门县海游镇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在场的法定代表人方从忠出示执法证并告知相关权利。检查过程中,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执法人员检查到该场所A01号包厢时,该包厢有一群客人正在消费。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方从忠清理客人,并停止营业。检查过程中该场所法定代表人方从忠全程陪同,检查于2019年06月20日03时10分结束。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涉嫌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2019年06月20日,经批准,我局对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行为予以立案,作进一步调查。06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从忠进行调查询问。方从忠承认其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通过仔细调查,取得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2、现场检查照片6张;证明执法人员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现场检查取证情况。3、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4、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从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确认。5、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从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事实。本案已经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调查取证环节,调查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查清。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2019年08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三文广旅体罚告字〔2019〕第0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之规定。结合《三门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现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9
    决定机关 三门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