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2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2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