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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消)行罚决字〔2019〕00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5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2
    决定机关 三门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