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公(海)行罚决字[2017]116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1月13日,海游派出所民警在三门县海游街道凯悦大酒店检查时发现该宾馆318房间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住宿信息。经查,318房间住宿登记者为林某,实际住宿者为王某。另查明:2017年10月12日,该酒店因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三门县公安局处罚。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告知、审批决定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门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3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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