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八十五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疏散走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疏散走道内的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责令停止使用,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3月31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3-31 |
决定机关 |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孙仁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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