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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南山路82号的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决定给予三门凯悦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3001667435058333333)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1月24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4
    决定机关 三门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孙仁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