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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80078****7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802民初549号
    案号 (2021)豫0802执恢1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9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有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148615.38元、利息及罚息(截至2019年9月5日的利息为5931.05元、本金的罚息为215.95元、应收利息的罚息为172.16元,自2019年9月6日起的利息及罚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被告李有利、焦作市新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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