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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环罚字[2018]7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70号当事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528278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法定代表人:朱静江2018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及采取相关措施,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主要生产硅片。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通过本局环评批复,于2015年12月通过本局验收。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的废水传输管道有裂缝,料理车间清洗废水通过传输管道裂缝渗漏至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2018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所采的水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PH值为11.10、化学需氧量177mg/l、氟化物含量62.1mg/l,超过《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检测报告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当事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环评批复复印件2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通过本局审批、验收;7、当事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6-12
    决定机关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