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8]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8]43号当事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528278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法定代表人:朱静江2018年3月22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的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污泥露天堆放在车间北侧空地,共30包24吨。本局决定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0年8月注册成立,主要从事多晶硅片生产,产量约500万片/月。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取得环评批复,2015年12月通过验收。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18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当事人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3、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4、现场检查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5、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1份;证明对当事人提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要求;6、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批复、竣工验收;7、整改后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按要求整改;8、裁量系数确定表、调整系数确定表各1份;证明自由裁量计算情况。本局于2018年5月19日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28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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