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盐环罚字[2017]18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盐环罚字[2017]181号当事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09528278地址: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法定代表人:朱静江2017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的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决定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位于海盐经济开发区01省道新海段1000号,主要生产硅片。当事人年产5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投资项目于2010年6月通过本局环评批复,年产400MW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建设项目(分期)于2013年9月通过本局验收。当事人年产4000万片8英寸太阳能级硅片技改项目于2014年9月通过本局环评批复,于2015年12月通过本局验收。2017年8月8日夜间,当事人废砂浆暂存场所起火,约10吨废砂浆全部烧毁,部分消防冲刷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外环境,当事人行为涉嫌未及时启动应急方案。2017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车间冷却水排放口所采的水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显示,当事人雨水总排放口PH值为3.01,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限值(6-9);雨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1.29×10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100mg/l);雨水总排放口氟化物含量12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10mg/l)。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2、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3、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4、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3 |
决定机关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