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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91915CA0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莞大朗石氏齿业口腔门诊部医疗废物贮存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25
    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