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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利月物业有限公司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绍兴利月物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的位于中兴北路652号的月丽大厦安全出口标志灯不亮,该行为属于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违反了《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决定给予绍兴利月物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绍兴工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211012029200062637,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越城区大队 2018年5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7
    决定机关 越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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