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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象运罚决字[2019]第33022551191004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9年09月30日14时56分,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象山丹城客运中心地段巡查时,发现浙B.86E7J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执法人员拦停该车,上前亮证检查。该车当时由谢宜臻驾驶,车上载有两名乘客,经询问乘客得知,乘客是通过手机软件首汽约车联系的浙B.86E7J驾驶员,费用由首汽约车APP自动结算,乘客是从银都佳园上车至象山客运中心,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提供道路运输证,驾驶员无法提供。驾驶员通过手机APP首约司机收取了车费人民币捌元玖角陆分。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86E7J轿车09月30日的平台营运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谢宜臻,于2019年08月12日在首约平台上用谢宜臻姓名、浙B.86E7J车牌注册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9年09月30日当天,首约平台公司就向该车共派单2笔,涉案金额人民币贰拾陆元整。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86E7J小型轿车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10
    决定机关 象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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