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鄞运罚决字[2018] 第33022751181004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09月07日14时09分,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西门)巡查时,发现浙B.00DC5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王洪海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受委托人朱琦杰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当天,该车驾驶员王洪海接到手机APP首约打车平台的派单后,驾驶浙B.00DC5轿车载一名乘客从联安文体大厦开往宁波江北槐树路88号,由于被查,该订单已取消。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00DC5轿车2018年09月07日的首约平台运营情况相符。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洪翠翠,于2018年08月23日在首约平台用“王洪海”姓名、浙B.00DC5车牌注册账号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8年09月07日当天,首约平台向该车共派单7笔,成功5笔。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00DC5小型轿车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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