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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江北运罚决字[2018] 第33020551181001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10月23日14时36分,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宁波市火车南站巡查时,发现浙B.99HA4轿车有违法嫌疑,于是上前示证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现场笔录,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段柳兵和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委托人朱琦杰分别制作询问笔录后证实:2018年10月23日14时36分左右,浙B.99HA4小型轿车驾驶员段柳兵接到滴滴出行平台提供的一笔由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宁慈西路国庆花园至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宁波火车站的订单后,驾驶该车,在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宁慈西路国庆花园接上下单的乘客,并将其送至目的地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宁波火车站,订单显示车费价格是人民币80.8元。该订单与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提供的浙B.99HA4轿车2018年10月23日的首约平台营运情况相符。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车的车主为段柳兵,于2018年10月07日在首约平台上用黄磊姓名、浙B.99HA4车牌注册后,首约平台开始向其派发网约车订单,仅在2018年10月23日当天,首约平台公司就向该车共派单2笔,涉案金额133.3元。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在宁波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但浙B.99HA4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因此,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9
    决定机关 江北区交通运输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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