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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柳城管市支住建行决字〔2020〕第311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10日在柳州市柳江区柳邕路388号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柳南基地内2#、3#楼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的规定,对照《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0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301.58.2的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属轻微,造成轻微危害后果,责令改正,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5150.5924万元)百分之二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佰零叁万零壹佰壹拾捌元肆角捌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13
    决定机关 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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