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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0MA****UJ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6民初2877号
    案号 (2021)赣0826执7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7,827.63元,总计72,827.6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620元,保全费748元,保函费用1,000元,由被告泸州迅瑞高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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