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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692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浦商初字第00530号
    案号 (2020)苏0111执恢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计至2015年9月26日止的利息186696.86元,合计人民币21866966.86元。二、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同珵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6000元。三、被告维诺斯旦公司、被告孙爱琴、被告陈正明对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0342元,由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被告维诺斯旦公司、被告孙爱琴、被告陈正明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742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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