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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06929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鼓商初字第01277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恢8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7
    发布日期 2020-0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元,截至2015年6月20日的利息45925.7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5年6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产生的利息。二、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北车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爱琴、陈正明、黄寿年、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对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16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8767元,由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南京长江消防集团装备有限公司、江苏北车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孙爱琴、陈正明、黄寿年、南京长江消防(集团)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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