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06929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4369号 |
案号 | (2019)苏0115执24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19-06-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万元,支付截至2015年11月6日的利息104000元及律师费6万元,并支付此后的罚息(以7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孙爱琴、陈正明、南京和为贵贸易有限公司、黄林忠、黄贵芳、仪征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北圩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在225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30元,由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693元,由被告南京明基门窗有限公司、孙爱琴、陈正明、南京和为贵贸易有限公司、黄林忠、黄贵芳、仪征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滁州北圩铁路配件有限公司负担13137元(此款已由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垫付,八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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