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婺卫传简罚[202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 |
行政处罚内容 | 金婺卫传简罚【2021】32号当事人:XX集团医务室本机关于2021年8月19号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未能出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资料。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九条,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9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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